Article 29
In force违反下列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养犬每户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十九条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遗弃、虐待犬只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没收犬只,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养犬人三年以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没收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二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二人以上的,犬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对养犬人五年以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犬只。
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并伤害他人的;有二次以上遗弃或者虐待犬只记录的,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