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8, 2021
- In force from
- July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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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
(二)受理行政复议;
(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
(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Chapter 2监督工作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一)违背宪法原则,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置强制措施、许可证制度、审批权、罚款、收费、集资等项目的;
(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被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状况,制定行政执法年度检查计划,确定执法检查重点,组织或者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执法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及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建立情况;
(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及财务管理情况;
(六)罚没款及罚没财物的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省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需要自行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适用前款规定,检查情况应当报告省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结案报告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可以依法要求听证的数额的;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其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机关经审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一)对行政执法权限有争议的;
(二)对同一案件的处理意见不一致的;
(三)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的其他需要协调的行政执法争议。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应当着装整齐。
行政执法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对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式样由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定。
Chapter 3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经督办不改的;
(二)不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三)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