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牵头部门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时间均应在发布或者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
需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