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实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颁布后的三个月内,负责实施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实施方案、步骤及有关措施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执行情况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