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电梯轿厢内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三)未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

(四)未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