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族宗教、民政、教育体育、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