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物业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表;
(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经全体业主同意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实施的事项;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备案回执申请刻制印章,可以开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银行账户。
物业管理委员会征求全体业主意见的,应当采取记名书面投票或者电子投票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