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代表组成,具体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物业服务人经通知未派员参加的,不影响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人选可以由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推荐。推荐的业主代表人数多于规定人数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确定代表人选。鼓励和支持具有党员身份的业主成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