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初审报告;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初审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初审报告应当包括法规草案主要制度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争议问题和修改建议等内容。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