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四)纠纷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调解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