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使用节 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节能环保交通运输工具;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 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推广、使用锂电池等高效能源转换、存储技术和产品;
(四)采用热电联产、利用余热余压、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技术;
(五)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资源;
(六)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 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技术和产品;
(七)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能源化综合利用;
(八)节 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九)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