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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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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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ugust 27,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2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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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0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9年1月1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23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5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6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4年7月26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自治县草原技术推广机构负责宣传贯彻执行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定,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的科学试验、推广应用、技术指导,草原鼠害、病虫害和毒害草的监测预警、调查和防治,草原生态监测和调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的草原监督检查工作。
承接草原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照规定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支持农牧民依法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
自然资源、应急、农业农村、水务、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文旅、气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草原保护工作。
Chapter 2规划建设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规划编制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建设区域:
(一)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草原的治理区;
(二)实施草原禁牧、休牧的区域;
(三)草原防火的重点区域;
(四)水土流失和鼠害、病虫害、毒害草危害的草原区域;
(五)退耕还草的区域;
(六)草原上种植牧草、饲料作物、繁育草种的区域和不宜建设旱作人工草地的区域;
(七)草原野生植物禁采区、封育区、采集区和建设区域;
(八)草原需要在规划编制中明确的其他区域。
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履行保护、建设和管理草原的义务。
Chapter 3经营流转
对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实施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一)草原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流转;
(二)草原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所在村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三)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在本单位内流转的,由承包方和受让方共同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同意后流转;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草原对外进行流转的,由草原使用单位和受让方共同向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
Chapter 4保护利用
(一)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生态功能的草原;
(二)重要放牧场;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五)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六)割草地;
(七)国家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一)破坏草原界标、围栏、饮水点、牧道等畜牧业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生物灾害防治工程设施;
(二)猎取、捕杀、买卖、运输草原鼠虫害天敌和草原珍稀、濒危野生动物;
(三)在草原或者牧道上私拉乱建围栏;
(四)开垦草原,铲挖草皮、泥炭;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及可能导致二次中毒的农药;
(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或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
(七)其他破坏草原的行为。
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应当在所在地乡(镇)、村公示。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至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面积及程度;
(二)现有的牲畜种类和数量;
(三)核定的草原载畜量;
(四)实现草畜平衡的主要措施;
(五)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超载放牧的责任;
(六)责任书的有效期限;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扩大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地种植面积;
(二)购买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
(三)实行舍饲圈养,优化畜群结构;
(四)通过草原经营权流转增加放牧草原面积;
(五)运用先进实用畜牧技术,提高饲草饲料的转化率;
(六)能够实现草畜平衡的其他措施。
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荒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禁牧、休牧区,颁发禁牧、休牧令,严格实行禁牧、休牧。
设置禁牧区、休牧区应当留足公共牧道、草原防火通道和农牧民生产生活便道。
禁牧、休牧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一)禁牧、休牧草原的类型、地点、四至界线、面积;
(二)禁牧、休牧的期限、起止时间;
(三)禁牧、休牧期内的管护要求及措施;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解除禁牧、休牧后的利用方式;
(六)补偿事宜;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尽预防草原火灾、报告草原火情、保护草原防火灭火设施和参加扑救草原火灾的义务。但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扑救草原火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拆除或损坏草原防火灭火设备,不得堵塞防火灭火道路,不得阻碍防火隔离带的开设。
每年十月一日至第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为草原防火期。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也可以委托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收购和贩运牲畜过境使用草原的,应按指定路线行进。中途需停留放牧的,应征得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同意,并给予补偿。
在未承包到户的草原上代放牲畜的,使用草原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收取草原补偿费。
草原补偿费用于草原保护和建设。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超过载畜量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一百元;
(二)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二百元;
(三)超过载畜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每个超载羊单位罚款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