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信息;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
(三)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四)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五)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六)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七)工业噪声排放限值及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八)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九)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隐患排查等要求;
(十)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十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
(十二)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十三)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十四)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环境管理要求;
(十五)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以及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为严格排放浓度的,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优化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