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决定。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向排污单位说明理由。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向排污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排污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完成;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