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修复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治理、修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

(一)对矿区及其周边采取清除危岩、削坡减荷、加固坡面、修建挡护设施和截(排)水沟、集水池等措施;

(二)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进行表土剥离、集中存放和再利用,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

(三)对植被破坏后裸露的山体等进行生态复绿,对开采活动造成的岩坑、已经塌陷的采空区或者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槽等进行封闭、回填、复垦或者综合利用,对不能及时进行回填的采空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尾矿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防溃坝等措施,及时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生态复绿后闭库销号;

(五)其他治理修复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