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出租、抵押、终止而免除;违反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开采行为人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责任人灭失或者难以确定的,或者政策性关闭时确定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废弃矿山(以下统称历史遗留矿山)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儋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