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落实,是以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与发展规划相一致。
下列领域可以编制专项规划: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土地、矿产、海洋、森林、湿地、水、资本、人才、数据等重要要素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优化配置;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生态文明建设;
(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
(五)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卫生、养老、托育、社会保障、重点群体发展等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
(六)新型城镇化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乡村振兴;
(七)人口发展;
(八)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九)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
(十)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包括同级发展规划确定的专项规划,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对象的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