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制定政策、布局投资项目、开发利用资源、安排财政支出时,不得违反规划的禁止性和约束性规定。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项目,不符合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或者重大生产力布局的,不得审批、核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