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分年度落实发展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按照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计划草案。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坚持短期政策与长期政策衔接配合,将发展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结合形势发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明确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的年度实施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