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承办单位办理诉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了解诉求具体情况,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
(二)按照热线工作机构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诉求;
(三)诉求办理完成后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征求诉求人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的意见,并向热线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四)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向热线工作机构说明理由和依据申请延期,并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办理进度和办理期限;
(五)对受客观因素制约暂时无法解决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因诉求人拒不配合或者无法与诉求人取得联系导致诉求无法办理的,提供证明材料经热线工作机构审核后终止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