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卫生创建规划和计划,加强和完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重点开展下列活动:
(一)对公共场所及城乡结合部、城市河道、城中村、建筑工地、校园周边、背街小巷、老旧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区域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二)有计划地组织建设和改造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污水等处理设施,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三)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统筹解决城乡饮用水安全问题。
(四)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依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物质。
(六)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和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升级改造。推进学校厕所改造建设、旅游厕所提档升级。开展农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客运站等重点公共场所厕所环境整治。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