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慈善信托终止的,自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受托人应当将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报告备案的民政部门。
慈善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后,由受托人予以公告。慈善信托设置信托监察人的,清算报告应当事先经监察人认可。
慈善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经备案的民政部门批准,受托人应当依法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慈善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其他慈善信托或者慈善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