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拖带船队在航行时,应当具有足以保证安全的避让和控制能力,正确显示拖带信号,悬挂标志,在港区水域拖带的航速不得少于二节。

从事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拖带作业的,应当采取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的保障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