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无线电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