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办理业主大会的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证书,并将备案材料抄送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备案事项变更的报告按照前款规定抄送相关单位。
取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书后,业主委员会凭备案证书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印章,开立业主大会的银行账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大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业主大会名称,并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半数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