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26, 2024
- Articles
- 29 articles
(2024年4月24日宝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群众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目录以及相关文件、资料。
政府规章报送备案时还应当提交政府令。
通过备案审查电子信息系统报送备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系统要求上传备案文件电子文本。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及时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遇有重要问题和重要情况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协商;认为有必要进行共同审查的,可以召开联合审查会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分送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依法需要受理的,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受理,并向审查建议人说明情况。
其他机关发现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问题,可以移送备案审查机构审查。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三)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四)与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不一致,或者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原则明显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五)与上级或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违背;
(六)具有司法解释性质;
(七)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八)超越权限,违法设定国家机关职责;
(九)违背法定程序;
(十)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四)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五)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经沟通,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备案审查机构对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函告制定机关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未按照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备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下列议案、建议,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一)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依法予以撤销;
(四)依法作出解释。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接收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纠正处理的情况等。
专门委员会、其他工作委员会每年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其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