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分送、存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自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后,应当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采取退回、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后重新报送等方式及时处理;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委员会(以下统称备案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瞒报、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