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监察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规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