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二)符合行业车容车貌标准,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三)服从管理和调度,做到安全行车、文明驾驶;
(四)选定最佳行驶路线,不得在营运途中故意绕行;
(五)正确使用计价器,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主动出具清晰可辨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不得转借、撕毁、混用,丢失应立即上报所属经营企业;
(六)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或者交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不得隐匿、丢弃;
(七)不得拒绝载客,交接班或者暂停营运时,应当使用交接班导向牌或者停运牌;
(八)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徕其他乘客;
(九)遇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时,应当服从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