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且在住房安置中未进行货币安置或者安置房安置的;
(二)因实施规划、排危避险、灾毁重建、政策性搬迁等需要迁建,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
(三)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村民住宅,因保护需要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纳入统一管理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的情形。
农村村民经批准迁建住宅的,可以书面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原有不动产权证的注销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