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调、监督和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国防动员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考核、监督、评价体系,实行奖惩分明的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