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川剧保护传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1,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4年7月31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川剧的代表性剧目、音乐、表演技艺、唱腔、方言;
(二)与川剧相关的乐器、服饰、化妆、道具等实物及其制作、使用技艺;
(三)与川剧相关的历史场所、文献档案、影音资料;
(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法律、法规对川剧保护传承对象中属于文物、档案、历史建筑、知识产权、数据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川剧保护传承专项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数据、档案、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川剧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工作。
鼓励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川剧保护传承活动。本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把川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川剧培训,开展川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川剧艺术资源信息征集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川剧艺术资源信息。
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和技艺等,参与川剧的宣传、表演、交流、创作等活动。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对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储备,为演职人员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川剧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和技术保障等相关专业,完善川剧职业教育、学历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
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专业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定期招收川剧学员,通过委托培养、短期培训、合作办学等形式开展人才培养,共建学习实践基地及人才培养基地。
支持川剧代表性传承人、艺术名家成立工作室,通过收徒传艺、示范展演等方式,培养川剧青年后备人才。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可以采取专家评估、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引进川剧专业人才,聘用特殊人才,合理确定薪资报酬。对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紧缺急需人才或者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
鼓励社会力量对川剧从业人员中的伤残等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救助,有条件的可以发起设立川剧从业人员保障公益基金。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加强艺术创作规划,开展川剧剧目生产选题论证评估,整理改编传统剧目、新编历史剧目、创作现代剧目;加大剧目创作、表演形式、唱腔音乐、舞美设计等改革创新力度,创作、编排、演出适合不同演出条件、不同群体观演需求、版本多样化的优秀剧目。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结合市场需要,创作、编排体现巴蜀文化的川剧小型剧目,表演川剧特技绝活。
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应当建立业务联系交流机制,共同开展选题策划、剧本创作、演出展示、传播推广等活动,提升表演水平。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研究机构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对获取奖项的,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给予配套奖励。
市、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开展下列活动:
(一)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开展巡演;
(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开展公益性演出活动和川剧优秀剧目惠民演出;
(三)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剧本创作;
(四)其他川剧保护传承公益性活动。
鼓励单位组织职工观看川剧演出,根据需要购买川剧相关产品和服务。
(一)将川剧纳入美育教育体系,因地制宜开展川剧教育活动;
(二)支持学校建立多种类型的川剧兴趣小组、校园川剧社团、川剧工作坊等,支持建立川剧传承艺术特色学校;
(三)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聘请校外川剧从业人员担任兼职艺术教师;
(四)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以及从业人员到学校开展演出、讲座活动;
(五)支持学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生免费欣赏优秀川剧演出;
(六)支持搭建川剧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展示平台,举办中小学川剧传习普及展演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川剧公益宣传,免费刊播川剧资讯,通过设立专栏、专题节目等方式普及、宣传、推广川剧艺术。
鼓励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利用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川剧公益性宣传。
鼓励川剧艺术表演团体与互联网平台、技术机构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制作适合网络观演的川剧剧目、动漫、影视剧和短视频等优秀作品,提高网络生产、传播、营销能力,培育发展网络演播新业态。
鼓励川剧代表性传承人、川剧名家、川剧从业人员等利用信息共享交流网络平台和互联网进行教学、宣传,普及川剧知识。
(一)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优秀人文资源和优质自然资源,推出具有川剧艺术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
(二)鼓励和支持川剧艺术表演团体创新演出观念,结合现有剧场、历史建筑、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打造演艺新空间;
(三)组织川剧艺术表演团队结合节庆、民俗、赛事、会展等活动,展示展演川剧艺术;
(四)鼓励培育川剧旅游品牌,将川剧纳入旅游资源宣传推广,充分利用特技绝活等传播推广川剧文化;
(五)鼓励开发具有川剧艺术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与服务;
(六)其他推动川剧与旅游融合的产品与服务。
(一)依法设立川剧艺术表演团体或者群众性川剧组织;
(二)开展川剧演出展示、传承普及推广等活动;
(三)捐赠川剧相关文献档案、影音资料、实物,赞助川剧活动、提供设施场地等;
(四)整理、翻译、出版川剧文献、典籍、影像等;
(五)其他参与川剧保护传承的活动。
国有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研究机构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开展川剧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为川剧的保护传承提供理论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川剧学术交流和理论研究。
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赞助、依法设立基金会或者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川剧保护传承,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支持川渝两地在剧目传承、创作、演出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共建常备剧目、曲目、演出资源库,建立川渝川剧艺术表演团体联盟,联合创作川剧艺术精品,共同推出体现巴蜀文化内涵的川剧演出。
支持川渝两地艺术职业学校开展联合办学等形式多样的合作,加强川剧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川渝两地联合开展川剧的省际交流、国际交流,以及与其他剧种、其他艺术门类的合作交流,不断提升川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