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修缮并合理利用古戏台等川剧演出场所、设施,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川剧演出场所、设施,可以利用闲置的公共场所或者国有房屋改造为川剧活动场所。

鼓励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川剧保护传承活动。本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展示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免费或者优惠为川剧表演、传承、普及等公益性活动提供场地。

文化馆(站)、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把川剧艺术普及纳入日常服务项目,举办川剧培训,开展川剧排演观摩、角色和行当体验互动等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