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沿海防护林的抚育或者更新采伐由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采伐量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经许可对沿海防护林进行更新采伐的,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沿海防护林抚育采伐应当采取单株择伐方式,采伐强度不超过林木蓄积量的百分之二十,采伐后保留的郁闭度不低于0.5。
因低质低效林改造、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依照前款规定采伐的,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实施方案,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