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车用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加气场所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二)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

(三)未经许可不得充装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装置;

(四)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五)储气瓶拖车或者槽车在划定的区域内停放,站内拖车或者槽车储气瓶(罐)总容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容量;

(六)定期检验燃气泄漏报警系统;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