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和用户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销售和管理,并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定期向燃气主管部门报送用户管理等信息;

(二)不得用非法改装、报废的气瓶,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无气瓶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气瓶充装燃气;

(三)不得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充装瓶装燃气,瓶内残液存量和充气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装后气瓶角阀应当进行塑封,并标明充装单位;

(五)存放气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

(六)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

(七)废旧气瓶的回收处理;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