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并书面告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新物业服务企业进场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离物业管理区域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离,逾期不撤离的,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