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业主大会决定或者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二十日前,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向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办理交接手续:

(一)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二)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清算后的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有关物业改造、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

(六)与物业项目相关的债权债务清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管理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