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方式,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的投诉,及时答复处理结果。经核查属实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鼓励物业纠纷以先行调解方式解决,提升解纷质效,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