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四)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

(五)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资料、财物;

(六)采取停用或者以限时限次等方式使用门禁卡、电梯卡,变相阻碍业主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以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七)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使用业主信息;

(八)强制业主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方式使用共用设施设备;

(九)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重复收费;

(十一)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业主购买指定的装修材料;

(十二)以不正当方式限制通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的权利;

(十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业主查看监控视频,妨碍业主行使知情权;在监控设施出现老化或者损坏时,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拒绝维修;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