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四)电梯、消防、监控等专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合同、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五)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六)业主支付物业费情况;
(七)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八)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使用情况;
(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合同约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和协议内容;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公布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业主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