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六十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完成换届选举;逾期未完成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依法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业主共有的工作经费、公共收益及其他财物。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文件、财物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移交;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内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移交其保管的前款规定的财物。拒不移交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召集物业管理协调会议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