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信息,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结存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和收益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八)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的收支情况;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