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定期开展涉河历史文化遗存普查,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河道、桥梁、水闸、码头、围垦遗迹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历史遗迹编制保护名录,明确保护范围和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涉河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和修复工作,发挥保护对象在公共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等方面的功能,推动形成特有文化印记、文化符号和文化业态,促进活化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