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河道,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强化资金保障,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的定期轮浚机制。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二年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系、水域状况、开发利用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农村河道的轮浚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农村河道管护责任制和责任人员,加强水面清洁、堤坡整洁、河道畅通、水域安全等日常巡查,探索农村河道管护市场化运作,巩固农村河道治理成果。

本条所称农村河道,包括农村地区的县级河道、镇级河道以及村庄河塘。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