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是养犬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二)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三)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四)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共设施;
(五)中小学以及幼儿园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周边遛犬;
(六)在住宅楼、办公楼的公共楼道、楼顶、架空层、地下车库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遛犬;
(七)遗弃、虐待犬只;
(八)随意弃置犬只尸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