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

(二)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避开出行高峰时间,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者犬袋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三)携犬乘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以及同乘人员同意;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遇到行人、车辆应当提前收紧牵引带,主动避让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孕妇和其他行动不便的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除进行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外,任何人不得携犬外出。因免疫、办理养犬登记、诊疗等必要情形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