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5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汽车客运发展协调机制,解决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的投入,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补贴机制,将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