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建设市政消火栓。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要求,设置醒目标志,实施物联动态管理,确保消防用水。市政消火栓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分级保障。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包含管径、压力等基本信息在内的市政消火栓技术档案,每年更新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共享给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