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备案和抽查;

(二)依法处理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以及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管理和违法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的行为;

(三)与有关单位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以及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四)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建(构)筑物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依约开展消防安全管理服务工作;

(六)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消防工作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